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公司欠债500万,若公司破产清算,甲只需承担100万的责任,其余债务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第三条)。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股东乙持有公司10%股份,公司亏损欠债,乙仅以其持股份额对应的责任承担债务,超出部分与乙无关。 同样,若股东存在违法违规出资等行为,也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则上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需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混同,否则要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是为防止股东利用一人公司逃避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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