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2.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若决定不续签,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3. 劳动者若想续签,可在合同期满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续签事宜。若用人单位拒绝续签且无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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