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在编人员:若单位被撤销,一般会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可能会安排到其他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按照“人随事走”原则,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例如,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等情形(《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若无法安排到其他单位,可能会给予经济补偿后解除人事关系。2. 对于非在编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择优留用部分人员,转为新组建或接收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继续工作。其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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