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保全费。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例如,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50万元,计算方式为1000元部分收30元,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收990元(99000×1%),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2000元(400000×0.5%),总共需交2990元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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