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案开庭后下达判决书的时间并无固定统一标准。2. 一般而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3. 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体时间会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情况、法院工作安排等多种因素影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对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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