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起诉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例如,有限公司股东未实缴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有权起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 滥用股东权利: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损害方可以起诉。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3.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4. 未依法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等,债权人可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5.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起诉股东。《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此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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