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注销。1. 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例如,商标注册人不再使用该商标,打算放弃商标专用权,可主动提出注销申请。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告消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2. 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导致注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条)。3.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被注销:商标经过使用,逐渐演变成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且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销后的商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他人可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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