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期限分为不同阶段:1. 初步审定公告期: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 注册有效期:经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3. 续展期: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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