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诺成性合同。1. 双务性:协议双方都负有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进行扶养的义务,包括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等;遗赠人则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2. 有偿性: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是以获取遗赠财产为对价,并非无偿付出。3. 诺成性: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扶养人实际履行扶养行为为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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