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无需承担。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3. 若股东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4. 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5.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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