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均等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2. 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不构成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财产,能证明为双方共同购置的,按各自贡献大小分割。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3.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比如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对于无法分清是共同还是个人财产的,推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总之,同居16年财产分割需先明确双方关系,再依财产性质及取得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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