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一般原则。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 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3. 总之,军人未退伍离婚时,要区分财产性质,按上述规则确定归属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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