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 若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3.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 若被批准逮捕,后续将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若不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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