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优先于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确保税款能足额及时入库。若罚款优先,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所以在存在欠税又有罚款等情况时,税款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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