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刑事案件不被立案,可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审查该理由是否合法合理。2. 可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上级机关会对不立案决定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错误。3. 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案。4. 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需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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