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撤销需视情况而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撤销案件。若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自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撤销案件。例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自诉案件,被害人可自行决定。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这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旦出现,公安机关应主动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也应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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