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1. 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一般赠与在财产交付前,赠与人可随意撤销。2. 法定撤销权: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3. 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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