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3. 债务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4. 特殊情况处理。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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