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30天。2.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3.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给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