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例:朱丽珍律师团队的卓越代理在厂房/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领域,朱丽珍律师团队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成功处理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件,为当事人杨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一、案件详情当事人杨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铺位租赁合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的厂房出租给张先生经营酒庄,租期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然而,租期届满前,杨先生依约通知张先生搬离时,张先生却反以“出租人转租权瑕疵”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杨先生赔偿经营利润损失、装修残值损失、押金及多收电费等合计逾50万元。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朱丽珍律师团队代理杨先生同步应对本诉与反诉。 二、办案要点1. 证据梳理与权利链条还原系统整理杨先生与上手房东的转租链条、产权方出具的《物业租赁关系情况说明》及《物业产权证明》,精准锁定杨先生转租权的合法来源,有力反驳了张先生“转租权仅至2025年10月31日”的核心抗辩。2. 押金抵扣提前与客户达成共识委托初期就与杨先生充分沟通案件走向,明确告知存在“保证金被法院判令返还”的可能性,并就“保证金与使用费相互抵销”达成一致预期。让客户在面谈时表示对结果可以接受,避免判决后产生预期落差。3. 合同无效情势下的精细化抗辩针对张先生反诉主张的各项损失,如38万余元经营利润损失、2.4万余元装修残值损失、6.4万余元多收电费及1.5万余元新档口搬迁损失,逐项构建“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举证不能+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复合抗辩体系。4. 折价补偿原则的精准适用援引《民法典》第157条折价补偿规则,主张涉案铺位已被张先生实际占有使用、客观无法原物返还,依法应当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确保杨先生就实际使用期间获得对价。 三、案件结果法院依法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并作出如下裁判:判令张先生向杨先生支付房屋使用费60,000元;判令杨先生返还张先生保证金10,000元;经债权相互抵销,张先生最终应向杨先生支付50,000元及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驳回张先生主张的386,652.01元经营利润损失、24,250元装修残值损失、64,747.46元多收电费、15,200元新档口押金及租金、1,482.83元搬运费等全部反诉请求。本诉与反诉均取得全面胜诉,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案件亮点1. 反诉全胜,巨额诉求全部驳回张先生反诉主张的赔偿金额高达50余万元,律师团队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张先生举证不能、损失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等多个维度逐一击破,法院对张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避免了杨先生陷入大额赔偿的被动局面。2. 押金抵扣事项提前沟通,判决结果与客户预期一致委托初期即主动告知客户保证金存在被法院判令返还的可能性,并就最终结算结果与客户充分沟通。客户在面谈时即表示对结果能够接受,判决送达后无任何预期落差,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均获得客户高度认可。3. 对账缺失反成双刃剑,水电费争议双方均未获支持双方并未固定/核对商铺交付时、每月及返还时的水电数据,律师团队借助这一事实,成功使得杨先生主张的水电费欠款与张先生主张的多收电费返还均未获法院支持,实现争议项的“双向切割”。 五、实务提示1. 租赁合同纠纷中,反诉风险不容忽视即便出租人处于“本诉原告”地位,承租人仍可能以转租权瑕疵、提前解约、隐瞒权利状况等为由提起高额反诉,应诉准备需与本诉抗辩同步进行。2. 押金/保证金的处理务必与客户提前沟通涉及保证金返还、使用费抵销等事项的,应在委托初期即向客户充分释明可能出现的裁判结果,避免判决后因预期偏差影响客户体验。3. 水电费、装修等事项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交付时点的固定、每月数据的核对、装修施工的书面同意与凭证等,任一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在诉讼中成为不利因素。朱丽珍律师团队通过这起案件,展现了在厂房/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经验,为相关领域的实务操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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