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家庭主妇虽未外出工作,但对家庭付出的家务劳动等同样有价值,其在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应依法分割。2. 其次,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遵循均等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女方作为家庭主妇,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适当照顾。3. 再者,若家庭主妇能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请求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同时,若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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