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要回原籍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不一定非得回原籍,在双方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地均可办理。若是诉讼离婚,原则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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