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在职人员:若有接收单位,可办理调动手续到新单位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退休待遇。若单位撤销后无接收单位,且无法正常履职,可能解除聘用合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合同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等。2. 对编外人员:通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明确解除或终止情形的,依约执行。若因单位撤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3. 对已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不受单位撤销影响,继续按原规定享受。相关管理和服务等事宜,可能移交当地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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