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2.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的,不论数额多少,予以立案。3.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立案标准不受上述数额限制。4.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也不论数额,予以立案。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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