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3.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也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不会再依职权移送管辖,而是继续审理。所以要及时在规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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