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按照约定确定履行地。2. 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3.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根据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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