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 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3.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若上一级交管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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