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程序性质不同:执行异议复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程序,由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处理,属于执行审查类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体争议,由审判机构审理,属于诉讼程序。2. 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复议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权属等实体问题存在争议时提起。3. 审查内容不同: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法、不当等程序性问题。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标的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归属,判断是否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4. 处理结果不同:执行异议复议结果是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等;执行异议之诉结果可能是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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