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贪污罪、受贿罪等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减刑。终身监禁是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严厉刑罚措施,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2.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不过,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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