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阳春律师,现执业于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的案件,始终秉持着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劳务班组追款引发纠纷,项目管理人员面临连带责任向某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33万余元及利息。同时,向某认为王某、何某、向某三人系实际挂靠合伙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还主张唯一管理人员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起纠纷的核心诉求是向某希望通过多种途径追讨工程款,而王某、何某、向某三人则希望避免无端承担连带责任。重重难点考验律师智慧本案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如何证明王某、何某、向某三人并非实际施工人,而是建筑公司的项目工作人员,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次,要说明三人签字结算属于职务行为,而非债务加入,聊天记录及沟通内容仅为协助协调,并非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这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要求极高。再者,原告若无有力证据证明三人系实际施工人或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被告方的抗辩就需要精准且有说服力,才能得到法院认可。抽丝剥茧,精准抗辩易阳春律师代理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仔细梳理王某、何某、向某三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的职务身份。通过对分包合同、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多方面的分析,明确三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于聊天记录及沟通内容,易阳春律师详细解读,指出其仅为协助协调工作,并非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在庭审中,易阳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有力地阐述观点,为三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抗辩。法院采纳意见,公正判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易阳春律师的意见。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何某、向某为建筑公司员工,分包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最终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37000元及分段计算的LPR利息,成功驳回了向某要求三位项目管理人员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求。本案价值:明确责任界定,警示规范履职本案具有重要价值。它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班组负责人签约时应认清合同相对方,不能仅凭项目负责人签字、日常催款沟通或推测挂靠就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个人连带责任。主张债务加入须有书面或明确意思表示。易阳春律师紧扣职务行为性质与债务加入举证门槛,成功为三名项目管理人员阻断不当个人连带债务,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警示。它提醒项目管理人员规范履职留痕,避免因不当行为陷入连带责任风险;同时也提醒实际施工人、班组务必在签约阶段锁定真实债务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尾信息: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易阳春律师,其所在律所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16号正黄金色巴黎2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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