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报案人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案人。2. 能申请复核。若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报案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3. 可向检察院提出。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案。 法律依据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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