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以下自由: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以及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四条)。2. 言论自由。包括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3. 出版自由。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4. 集会自由。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5. 结社自由。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6. 游行自由。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7. 示威自由。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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