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一方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装修,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对于装修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按份共有。离婚时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房产,装修费用也按此比例分担。3. 若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需对另一方补偿,装修费用同样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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