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传唤。1.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传唤。2. 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顺利进行,促使被传唤人按照要求接受讯问、调查等。3. 被传唤人应当及时到案。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4.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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