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案件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1. 一般情形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标准的予以立案追诉。2. 若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抢夺;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财物等,即使未达上述数额标准,也应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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