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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