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不会直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但若被执行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等,通常不会被列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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