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见复议前置情形如下:1. 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例如,公民与他人就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需先经政府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2. 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诉讼。3. 工伤保险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需先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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