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比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此类事项由相关机关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像民事合同纠纷调解等,因为这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行政复议范畴,《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有规定。3.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整体性,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4.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