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2.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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