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需赔偿医疗费,根据医院的诊疗票据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2.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院证明确定,收入状况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可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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