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依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不同而有别:1.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县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4.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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