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2.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应继续取保候审,也可向决定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3.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如果在此期间,案件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会根据新的情况重新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等,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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