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2.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等都可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3. 专属管辖:特定类型案件,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4.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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