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此条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顺利进行,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给予当事人和法院合理的时间安排,以确保各方能充分准备和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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