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一般具有终局性,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仲裁。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若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另外,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总之,仲裁裁决不公平,需视具体情况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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