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外,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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