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条明确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规则。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当事人有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两种途径实现权利,一是主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强制力保障自身权益;二是由审判员依职权移送执行员执行,确保法律文书得以切实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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