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中标供应商可与甲方沟通,了解不签合同的原因。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中标供应商有权要求甲方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 若沟通无果,中标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处理,责令采购人签订合同。3. 此外,中标供应商还可依据采购文件中的仲裁条款或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不签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使甲方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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