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劳动者因单位转卖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 这里单位转卖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3×5000 = 15000元的经济补偿。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所以,单位转卖合同没到期不干,劳动者通常是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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